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

11/24 公共圖書館 第十講

上課日期:2014/11/24

課程內容:
1. 公共圖書館應該由地方政府出資。

[台灣]
1. 台灣公共圖書館的發展,大概要從1976年蔣經國時代才開始,發展跟「錢」有很大的關係。
2. 台灣是在1912年興建第一間公共圖書館。(私立)
3. 台灣圖書館法最後一條亦規定:凡出版品,需寄存一份到國家圖書館,一份到國會圖書館。

[中國]
1. 中國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要從19世紀開始談起。並非先前沒有圖書館,而是先前的圖書館不符合現在圖書館的要求。
2. 以前的書是「書板」。
3. 光緒23(1897),北京通堂設圖書館,並制定了會章十二條。中國有據可查最早使用「圖書館」一詞,並制定章程的圖書館。
4. 光緒31(1905)在湖南省成立第一所公共圖書館是為官辦新式圖書館之首聲。(公立)
5. 古越藏書樓章程/()徐樹蘭訂。
6. 四庫全書:當年僅繕寫了七部。(北四部,南三部,但其實建了八部,有一部是草稿)
7. 張之洞請求設立京師圖書館。「書目答問」。
8. 京師圖書館成立後民國5(1916)3月,教育部通令,「凡國內出版書籍,均應依據出版法,報部立案,而立案之圖書,均應以一部送京師圖書館求藏,以重典策,而光文治。」
9. 民國15年,教育部訓令各縣「凡商店出版及私人著述圖書,應以四部送各省教育廳,由廳分配。以一部呈部,轉發國立京師圖書館,一部逕寄國立編譯館,二部分存各省立圖書館,及各該地方圖書館。」

[美國]
1. 1879年在美國圖書館學會上,Melvil Dewey 喊出口號,做為圖書館服務倫理的第一條「The best reading for the largest numbers, at the least expense.1982年,略為修改成「The best reading for the largest number at the least cost.」它有三層意義,讓圖書館員遵守:
  • (1)對讀者「最好」的服務
  • (2)擴展圖書館以服務「最多數」的讀者
  • (3)管理的準則「最少費用」

2014年11月22日 星期六

11/17 公共圖書館 第九講

上課日期:2014/11/17

課程內容:
1.「自由」是件非常困難的事。
  • (1)自由(freedom)一詞,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,通常指「不被他人控制、妨礙或拘束」之意。
  • (2)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:「所謂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」。
  • (3)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,「凡人生而平等,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,內含生命、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」。
  • (4)自由不等於免費。
  • (5)美國羅斯福(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, 1882年元月30日–19454April 12)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咨文(對未來的展望)時,提到的四大自由:「在我們力求安定的未來的歲月裡,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a.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b.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,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。
              c.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--這種自由,就世界範圍來講,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,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 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、和平時期的生活。
              d.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--這種自由,就世界範圍來講,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,要以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 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: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
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 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。」
2. 圖書館員的自由就是讀者的自由,就是資訊的自由。
3. 航權: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」(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),名為航空自由,實際上都需申請,共分為九種。
4.歐盟(目前有29個國家)的四個自由:
  • (1)歐盟的單一市場(single market),就是「四個自由」:人、貨、服務與資本,可以自由移動。
  • (2)個人:有權在歐盟的成員國生活、工作、學習或退休。
  • (3)消費者:競爭的結果,更低的價格、更廣的購物選擇及更高標準的保護。
  • (4)商業:更容易與便宜的跨國界商業活動。

5. 自由軟體: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,其使用者有使用、複製、散佈、研究、改寫、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。更精確地說,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:
  • (1)不論目的為何,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(自由之零)。
  • (2)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,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(自由之一)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
  • (3)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,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(自由之二)。
  • (4)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,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,如此一來,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。如前項,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(自由之三)。

14. 自由文化著作: 作品的“作者權”(著作權)應該是“自由”的,在此所提到“自由的權利”包括:
  • (1)自由地使用(freedom to use)創作品的權利,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。
  • (2)自由地研析(freedom to study)創作品的權利,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。
  • (3)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(freedom to 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)的權利,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,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。
  • (4自由地更改與改進(freedom to 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)的權利,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。


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

11/3 公共圖書館 第八講

上課日期:2014/11/3

課程內容:
1. 公共圖書館統計系統:http://publibstat.nlpi.edu.tw
2. 應要符合「因地制宜」,不應全國統一使用同一個標準。
3. 應以各地方政府來規劃、管理,不應都只依靠中央政府。
4. 統計項目定義:
  • (1)圖書及非書資料收藏數量:當年十二月底圖書館實有收藏數量依表列項目逐一填列。
  • (2)工作人員數:包括編制與非編制人員。(非編制人員較多)(無論是編制或非編制人員,都是領月薪,只有少部分領日薪)
  • (3)購買圖書資訊費:包括徵集各種類型館藏資料實際支出費用總額。(不含人事費、行政費等。)(在台灣,購置的書7年後一定要離開圖書館(下架),無論是用什麼方法。)
  • (4)借閱人次:全年借閱圖書或非書資料之總人次。一人一次借閱數冊,以一人次計算。
  • (5)圖書資訊:圖書、期刊、報紙、視聽資料、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。
  • (6)借閱冊數:全年借出之圖書或非書資料總冊次。一人一次借出數冊以數冊次計算。
  • (7)錄音資料:含錄音帶、唱片、雷射唱片(CD)等。
  • (8)錄影資料:含電影片、錄影帶、影碟、影音光碟(VCDDVD)片等。
  • (9)其他非書資料:包括幻燈片、磁帶、拓碑資料等。


5. 志工人數是一回事,但志工服務的時數有多少才是重點。(FTEFull Time Equivalence)

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

10/27 公共圖書館 第七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27

課程內容:
1. 公共圖書館的原始構想是一種慈善事業。
2.歐洲
  • (1)館藏公開,供不特定人士自由出入,由地方政府建立及營運的圖書館稱為公共圖書館。
  • (2) 1699年時,英人哥爾伍(Kirkwood)建議在各教區普設公共圖書館,
  • (3) 1817年時,英格蘭北方曾構想:三公里之內就有公共圖書館可用,每個村落至少有五十本書。
  • (4) 19世紀以前,英國對公共圖書館的熱心,並未成功,主要的原因有二:
  • (5)英國的公共圖書館並不是地方政府自主性的意願,中下階層的民眾體認經由閱讀的教育是改善生活的唯一途徑,強烈的要求,才有公共圖書館。

3. 美國
  • (1)美國的公共圖書館一直要到1833年才形成。
  • (2) 1848年,稅金支應,自由出入的公共圖書館,正式成立於英國。

4. 中國
  • (1)光緒時代在湖南成立第一個公共圖書館。
  • (2)清同治11(1872),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。
  • (3)清光緒二年(1876),國英即構藏書樓五楹,取名共讀樓,邀各方嗜古者,暇輒往觀。
  • (4)《共讀樓書目》。共讀樓藏書:總計3,200餘種,25,000餘,法帖430餘冊。

5. 台灣
  • (1)臺灣早有總督府圖書館,但是近代的公共圖書館發展, 還是要從十二項建設說起。約1976年(蔣經國當總統時)。
  • (2)先有縣級的文化中心,再有鄉鎮的圖書館,最後才顧及社區的活動中心。

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

10/20 公共圖書館 第六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20

課程內容:
1. 圖書館法第5條: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2. 公共圖書館分為
    A.公立公共圖書館
  • (1)國立圖書館。EX: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、國立臺灣圖書館
  • (2)直轄市立圖書館。(台灣有5個直轄市)EX:臺北市立圖書館
  • (3)縣(市)立圖書館及縣(市)文化局(中心)圖書館。EX:桃園縣文化局圖書館
  • (4)鄉(鎮、市)立圖書館。EX:彰化縣福興鄉立圖書館、苗栗縣頭份鎮立圖書館

   B.私立公共圖書館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

3.   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:
  • (1)    地方特性與需要
  • (2)    蒐集、整理、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
  • (3)    謀求普遍利用
  • (4)    提供圖書資訊、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(依圖書館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)

4. 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,其計算基準如下:
  • (1)   國立圖書館:應斟酌館舍面積、館藏量、流通量、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。
  • (2)   直轄市立圖書館:每人口總數五千人,置專任人員一人。
  • (3)   縣市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十五人;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二十人;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,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。
  • (4)   鄉鎮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;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一人;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二人。

5. 台北市人口:2,695,649人,因此臺北市立圖書館應設有專員539人。

2014年10月19日 星期日

10/13 公共圖書館 第五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13

課程內容:
1. 高雄市立圖書館網頁說明。
2. 圖書館法以法務部公告為準。
3. 圖書館法-英:Library Act
4. 台灣圖書館法第一條即載明圖書館目的及設立圖書館法之目的: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,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,以推廣教育、提升文化、支援教學研究、倡導終身學習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5. 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 (、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,分類如下(共五類)
  • (1) 國家圖書館: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,以政府機關 (、法人、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徵集、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,保存文化、弘揚學術,研究、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。(主管機關:教育部)
  • (2) 公共圖書館:指由各級主管機關、鄉 (鎮、市公所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設立,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,提供圖書資訊服務,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。
  • (3) 大專校院圖書館:大專校院圖書館︰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,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支援學術研究、教學、推廣服務,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。
  • (4) 中小學圖書館: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,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,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。
  • (5) 專門圖書館:指由政府機關 (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所設立,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,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。

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

10/6 公共圖書館 第四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6

課程內容:


1. 歐美國家的服務對象包括了高中以下的人。台灣學校圖書館指的是小學一年級到高中三年級,以上是大專校院圖書館。
2.  <學校圖書館的目標>
學校圖書館是教育過程的一部份,下列事項是發展素養、資訊素養、教學、學習與文化的要項,也是學校圖書館的核心服務:
  • (1) 支援與強化經由學校宣示的任務與課程體現出來的教育目標
  • (2) 發展並支持學童的閱讀與學習的習慣和趣味,終其一生使用圖書館
  • (3) 提供創造與使用資訊的機會,形成知識、諒解、想像和享受
  • (4) 支援學生評鑑與使用多種形式、格式與媒體的資訊,做為學習及實踐技術所需,包括社區內敏感的溝通模式。
  • (5) 提供近用本地、地區、全國與全球的資源與機會,讓學生接觸多元的杷念、經驗與意見。
  • (6) 組織各種活動,鼓勵文化與社會化的覺察與敏感度。
  • (7) 與學生、教師、行政人員與家長攜手達成學校的任務,宣告智性自由與近用資訊是達成負責公民與參與民主的必要部份。
  • (8) 推動閱讀,將學校圖書館的資源與服務,推向整個學校社區及其以外的地域。
  • 由發展政策與服務、選擇與採訪資源、近用實體及智性的資訊資源、提供指導設備及雇用訓練有素的人員,學校圖書館實現上述的功能。

3. Living Library影片(瑞典-公共圖書館)
4. Living Library-真人圖書館 (Human Library-借人)
5. 目的:有些事情,書上不一定有寫或是不一定寫得很清楚;也有些事,我們有既定的偏見或是誤解。既然如此,那就直接開口問吧!如此,可以讓我們對事情更加清楚、消除我們心中的疑慮;甚至是達到消弭偏見、歧視或誤解的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