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

10/20 公共圖書館 第六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20

課程內容:
1. 圖書館法第5條: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2. 公共圖書館分為
    A.公立公共圖書館
  • (1)國立圖書館。EX: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、國立臺灣圖書館
  • (2)直轄市立圖書館。(台灣有5個直轄市)EX:臺北市立圖書館
  • (3)縣(市)立圖書館及縣(市)文化局(中心)圖書館。EX:桃園縣文化局圖書館
  • (4)鄉(鎮、市)立圖書館。EX:彰化縣福興鄉立圖書館、苗栗縣頭份鎮立圖書館

   B.私立公共圖書館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

3.   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:
  • (1)    地方特性與需要
  • (2)    蒐集、整理、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
  • (3)    謀求普遍利用
  • (4)    提供圖書資訊、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(依圖書館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)

4. 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,其計算基準如下:
  • (1)   國立圖書館:應斟酌館舍面積、館藏量、流通量、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。
  • (2)   直轄市立圖書館:每人口總數五千人,置專任人員一人。
  • (3)   縣市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十五人;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二十人;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,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。
  • (4)   鄉鎮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;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一人;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二人。

5. 台北市人口:2,695,649人,因此臺北市立圖書館應設有專員539人。

2014年10月19日 星期日

10/13 公共圖書館 第五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13

課程內容:
1. 高雄市立圖書館網頁說明。
2. 圖書館法以法務部公告為準。
3. 圖書館法-英:Library Act
4. 台灣圖書館法第一條即載明圖書館目的及設立圖書館法之目的: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,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,以推廣教育、提升文化、支援教學研究、倡導終身學習,特制定本法。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5. 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 (、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,分類如下(共五類)
  • (1) 國家圖書館: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,以政府機關 (、法人、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徵集、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,保存文化、弘揚學術,研究、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。(主管機關:教育部)
  • (2) 公共圖書館:指由各級主管機關、鄉 (鎮、市公所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設立,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,提供圖書資訊服務,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。
  • (3) 大專校院圖書館:大專校院圖書館︰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,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支援學術研究、教學、推廣服務,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。
  • (4) 中小學圖書館: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,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,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。
  • (5) 專門圖書館:指由政府機關 (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所設立,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,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。

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

10/6 公共圖書館 第四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6

課程內容:


1. 歐美國家的服務對象包括了高中以下的人。台灣學校圖書館指的是小學一年級到高中三年級,以上是大專校院圖書館。
2.  <學校圖書館的目標>
學校圖書館是教育過程的一部份,下列事項是發展素養、資訊素養、教學、學習與文化的要項,也是學校圖書館的核心服務:
  • (1) 支援與強化經由學校宣示的任務與課程體現出來的教育目標
  • (2) 發展並支持學童的閱讀與學習的習慣和趣味,終其一生使用圖書館
  • (3) 提供創造與使用資訊的機會,形成知識、諒解、想像和享受
  • (4) 支援學生評鑑與使用多種形式、格式與媒體的資訊,做為學習及實踐技術所需,包括社區內敏感的溝通模式。
  • (5) 提供近用本地、地區、全國與全球的資源與機會,讓學生接觸多元的杷念、經驗與意見。
  • (6) 組織各種活動,鼓勵文化與社會化的覺察與敏感度。
  • (7) 與學生、教師、行政人員與家長攜手達成學校的任務,宣告智性自由與近用資訊是達成負責公民與參與民主的必要部份。
  • (8) 推動閱讀,將學校圖書館的資源與服務,推向整個學校社區及其以外的地域。
  • 由發展政策與服務、選擇與採訪資源、近用實體及智性的資訊資源、提供指導設備及雇用訓練有素的人員,學校圖書館實現上述的功能。

3. Living Library影片(瑞典-公共圖書館)
4. Living Library-真人圖書館 (Human Library-借人)
5. 目的:有些事情,書上不一定有寫或是不一定寫得很清楚;也有些事,我們有既定的偏見或是誤解。既然如此,那就直接開口問吧!如此,可以讓我們對事情更加清楚、消除我們心中的疑慮;甚至是達到消弭偏見、歧視或誤解的目的。

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

9/29 公共圖書館 第三講

上課日期:2014/9/29

課程內容:
1.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:1949->1972->1994
2. 台灣有圖書館法,但沒有特別提及「公共圖書館宣言」,許多館員亦不知。
3. 圖書館存在的最大目的為:借書。
4. 台灣圖書館的人事費用支出不能超過總經費的50%
5. 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知識門戶,提供個人及社團終學習、「獨判斷」、文化發展的環境。
6. 公共圖書館宣言:公共圖書館是一個教育、文化及資訊的單位,也是孕育和平及心靈福祉的場所。
7. 公共圖書館對所有使用者都須一視同仁,不應有歧視。
8. 圖書館要注意:「館藏及服務不能屈從任何意識型態、政治或宗教的檢查,當然也要抗拒商業為的壓力。」
9. 以下這些任務與資訊、識字、教育及文化有關,應該做為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核心(而非核心的服務):
  • (1) 強化兒童的閱讀習慣。
  • (2) 支援各種層級的正規教育及自我進修。
  • (3) 提供個開創發展的機會。
  • (4) 刺激兒童及青少年的想像力及創造力。
  • (5) 促進對文化遺產的重視、對藝術的欣賞、對科學成就及發明的尊重。
  • (6) 讓表演藝術有演出的機會。
  • (7) 嘗試各種文化,欣賞其間的差異。
  • (8) 贊助口語傳統。
  • (9) 確保居民能夠接觸各種社區資訊。
  • (10) 對地方性的企業、協會及成長團體提供適當的資訊服務。
  • (11) 助長資訊及電腦技能的發展。
  • (12) 贊助及參與各種年齡層的掃除文盲活動,必要時,可以主動發起這類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