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

10/20 公共圖書館 第六講

上課日期:2014/10/20

課程內容:
1. 圖書館法第5條: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2. 公共圖書館分為
    A.公立公共圖書館
  • (1)國立圖書館。EX: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、國立臺灣圖書館
  • (2)直轄市立圖書館。(台灣有5個直轄市)EX:臺北市立圖書館
  • (3)縣(市)立圖書館及縣(市)文化局(中心)圖書館。EX:桃園縣文化局圖書館
  • (4)鄉(鎮、市)立圖書館。EX:彰化縣福興鄉立圖書館、苗栗縣頭份鎮立圖書館

   B.私立公共圖書館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

3.   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:
  • (1)    地方特性與需要
  • (2)    蒐集、整理、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
  • (3)    謀求普遍利用
  • (4)    提供圖書資訊、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(依圖書館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)

4. 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,其計算基準如下:
  • (1)   國立圖書館:應斟酌館舍面積、館藏量、流通量、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。
  • (2)   直轄市立圖書館:每人口總數五千人,置專任人員一人。
  • (3)   縣市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十五人;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二十人;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,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。
  • (4)   鄉鎮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;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一人;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二人。

5. 台北市人口:2,695,649人,因此臺北市立圖書館應設有專員539人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