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課日期:2014/10/20
課程內容:
1. 圖書館法第5條:圖書館之設立及營運基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2. 公共圖書館分為:
A.公立公共圖書館
- (1)國立圖書館。EX: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、國立臺灣圖書館
- (2)直轄市立圖書館。(台灣有5個直轄市)EX:臺北市立圖書館
- (3)縣(市)立圖書館及縣(市)文化局(中心)圖書館。EX:桃園縣文化局圖書館
- (4)鄉(鎮、市)立圖書館。EX:彰化縣福興鄉立圖書館、苗栗縣頭份鎮立圖書館
3. 公共圖書館之設立應配合:
- (1) 地方特性與需要
- (2) 蒐集、整理、保存圖書資料及地方文獻
- (3) 謀求普遍利用
- (4) 提供圖書資訊、推展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(依圖書館法第四條及社會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之)
4. 公立公共圖書館依人口總數配置適當之人力,其計算基準如下:
- (1) 國立圖書館:應斟酌館舍面積、館藏量、流通量、分館數及業務繁簡定之。
- (2) 直轄市立圖書館:每人口總數五千人,置專任人員一人。
- (3) 縣市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五十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十五人;人口總數在五十萬人以上未達一百萬人者,置專任人員二十人;人口總數在一百萬人以上者,專任人員以不低於二十五人為原則。
- (4) 鄉鎮圖書館:人口總數未達十五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;人口總數在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三十萬人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一人;人口總數在三十萬人以上者,置管理員一人、幹事一人、書記二人。
5. 台北市人口:2,695,649人,因此臺北市立圖書館應設有專員539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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